2004年初,中豪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苏姜叶冼律师行进行了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首次联营,意在为客户跨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提供便捷且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随着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亦在逐步对外开放。而2003年6月签署的CEPA更极大带动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在经济、文化、医疗、法律服务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此,司法部于2003年11月31日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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