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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初,中豪律师事务所与香港苏姜叶冼律师行进行了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之间的首次联营,意在为客户跨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提供便捷且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随着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亦在逐步对外开放。而2003年6月签署的CEPA更极大带动了内地与港澳地区在经济、文化、医疗、法律服务等各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此,司法部于2003年11月31日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为顺应法律服务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发展需要,以及客户日趋多元化和跨地域的法律服务要求,中豪律师事务所一直注重与港澳法律界同行的交流与合作。自2002年始,中豪所便与香港知名的苏姜叶冼律师行建立了良好而紧密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并就对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表现出的高度敬业精神与出色的执业水准表示十分赞赏。在上述《办法》颁布后,双方更敏锐的捕捉到以联营方式开拓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契机,经过多次友好蹉商后,双方很快就联营方式、业务范围、分配办法等达成一致。并获司法部与重庆市司法局批准进行联营。

  苏姜叶冼律师行擅长公司上市、企业并购、地产建筑、知识产权、投资移民等法律事务,该行有五名合伙人曾执业于世界最大律师事务所—贝克&麦肯思律师行,并有多名律师同时拥有英国、澳洲、新加坡等国的律师执照。此次苏姜叶冼律师行与中豪率先在国内进行联营,并可凭借中豪律师事务所跨越京、沪、渝、蓉的集团化服务优势,必将为客户跨越内地与香港的经贸往来提供更为便捷且高品质的法律服务。

  • 链接:香港苏姜叶冼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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